民意征集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警民互动>民意征集 > 详细内容

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修改意见公告)(市公安消防局)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清公宣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8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11月12日印发的《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清府办〔2014〕70号)(以下简称该《办法》),我局拟牵头对该《办法》的内容进行评估修订。

   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对《办法》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对《办法》的实施情况、各部门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其理由,需要修改的条款及其理由等方面进行评估。计划通过评估后,根据需要将该《办法》修改后提请市政府重新发布实施。

为此,向社会公众征求该《办法》的评估意见,请按照上述所列评估内容提出意见,所提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8月24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发送至清远市公安消防局。

一、在网页最下方意见框内输入您的宝贵意见,并点击提交;

二、来函请寄:清远市清城区富强南路清远市公安消防局法制科收,邮编:511500。

三、电子邮件:zyzhou1980@126.com

四、联系人:周亚东,电话或传真:0763-3119045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清府办〔2014〕70号)

 

 

 

清远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8月7日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17-08-08 结束时间:2017-08-24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四)其他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要纳入城乡供水和消防专项规划,由水务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工程进行论证立项时,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和水务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市政消火栓的投资计划。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规划、交通、建设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水务管理部门同时要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内容要纳入市政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中,投资列入项目总投资,并作为工程消防验收内容。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供水管网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除救灾用水和供水企业抢修管道排水、应急供水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使用消火栓。

第九条  因市政工程、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条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消火栓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负责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水务、消防及相关单位。

市政消火栓由水务部门督促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单位内的消火栓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住宅小区内的消火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供水企业应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市政消火栓一年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365外围投注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消火栓的行业管理职责。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发现需增设和维修消火栓的,应提出增设和维修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水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事先报经规划主管部门和水务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部门、供水企业举报。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三)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

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维护管理单位没有及时维修、养护,造成消火栓无水源或无法使用,致使救灾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其它)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区)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17-08-08 结束时间:2017-08-24